一、目标任务
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路径,坚持“企业主动、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中介联动”的导向,以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国有企业为主,以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工业园区内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至2025年末,全市上市企业新增3户以上,力争新增5户,并积极推进初创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云南股权交易场所挂牌。
二、主要措施
(一)精准确定上市后备企业。市政府金融办,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围绕玉溪产业重点,筛选确定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较强、盈利水平高、有较好上市基础的企业,分别编制市级、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县(市、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同时引导同质同产业链企业加快并购重组。重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联等部门和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草局配合推荐上市后备企业。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汇总各级各部门推荐的后备企业,形成10户左右的市级后备企业资源库,并按照上市条件和要求优中选优、动态管理,精准确定5户重点企业作为上市重点企业培育,集中政策和资金等资源,予以重点扶持、重点推进、重点突破。市国资委加大力度整合做优市属国有企业资本,力争培育2—3户市属国有企业进入市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1—2户市属国有企业争取进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草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政府金融办、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对于尚未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和市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和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制定股份制改造计划,加快推进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并针对企业股份制改造涉及的股本划转、房产办证、土地政策等共性难题开辟“绿色通道”予以解决,着力降低企业改制成本,提高企业股份制改造积极性。市国资委要指导好市属国有企业在混合制改革中结合上市要求做好股份制改造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
(三)支持企业多渠道上市。鼓励支持企业结合自身条件,分别到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鼓励支持企业到新三板挂牌,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香港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鼓励支持拟上市企业到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先行规范培育。市政府金融办,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推进企业上市和到新三板、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草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好上市奖补政策。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省级上市奖励补助、省级奖补资金。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22号)要求,按照《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金规〔2019〕1号)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上市奖励补助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落实企业上市税收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改制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全市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过程中,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鼓励类项目用地,各级政府要及时安排用地指标,做好项目预审、项目报批、项目供地等服务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政策变化的,根据具体政策要求进行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积极做好企业上市金融综合服务。建立金融服务拟上市企业“一对一”、“面对面”融资协调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对上市后备企业票据承兑、贴现需求给予支持。为上市后备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特别是拟上市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或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工具融资。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上市后备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制定一揽子保险计划,建立保险承保和理赔便捷通道。鼓励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后备企业,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和改制上市。引导和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参与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支持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玉溪市中心支行、玉溪银保监分局、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妥善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办法,对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土地、房产、税务、社保、国资、注册登记、生态环境、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出具有关证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加快办结。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妥善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受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对该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有关事项对有关部门开展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加大对企业上市宣传力度,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的合作交流,共同营造良好的上市环境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快推进上市问题协调解决。市政府金融办收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馈的“企业上市重点问题清单”后,要第一时间向玉溪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并将问题清单下发至涉及的有关部门进行办理,有关部门7个工作日内需上报办理情况至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遇到需省级协调解决的问题,需一并上报工作意见,最后由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至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市税务局、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提升政府服务拟上市企业的质量。对于拟上市企业,组建由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和专家、中介机构参加的工作专班,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工作专班负责对拟上市企业上市进行全程跟踪服务,研究制定服务方案,会同企业研究梳理改制上市问题清单,明确企业上市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倒排时间,细化措施,负责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着力增强拟上市企业守法诚信意识和合规意识,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强化企业上市工作组织保障
成立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高位统筹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或委托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有关事项,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二)建立联系机制。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由主要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中介机构参与工作,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服务,指导、协调和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企业上市培育措施(2022—2025年),于本方案出台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督促指导。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围绕工作目标,做好对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企业上市的各项工作。
(四)做好信息报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情况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及时报送。
(五)完善体制机制。对标省级有关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认真总结企业上市工作推进中的经验和不足,根据上市进展情况,结合实际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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